部近日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教育培训,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针对《办法》出台的背景,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介绍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涉及多方权益,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进行了深入研究。二是充分总结地方实践。针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适用情况、管辖权限、违法情形和罚则、执法程序等内容,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调研组先后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江西、浙江等实地调研。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四是凝聚了广泛共识。通过教育部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专门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专家、校外培训机构代表及基层执法人员意见建议。
在立法目的上,《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在立法原则上,《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要求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在立法模式上,《办法》立足校外培训执法实际,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新利体育,既确立处罚规则,又规范处罚程序,一揽子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提升立法质量和效能。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这不同于一般行业,应当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保证学生免受侵害的角度,从严把握用人标准,这是最重要的行业底线要求。
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
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开展从业人员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询,织密校外培训安全防护网。《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