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干部队伍基本情况。全县共有直属部门48个(其中:党群部门14个,人大政协2个,政府部门26个,政法部门6个),乡镇6个,街道1个。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在职干部4975名。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33人,副科级以上干部476人,专业技术干部3600名,企业经营管理者690名。年龄结构:35岁以下的945人,占19%;36岁到45岁的2846人,占57.2%;45岁以上的1184人,占23.8%。
文化结构:中专(高中)以下815人,占16.4%;大专以上4160人,占83.6%。
2、在职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自**年以来,全县共举办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班75期,参加培训人员4800人次。其中: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教育培训班8期;公务员培训班5期;乡镇干部教育培训班12期;村书记培训班8期;各类专业性培训班42期。参加区、市党校、行政院校和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582人次,到外地进行培训、学习、考察280人次。另外,我县在职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积极性也比较高,三年多来,先后有50多人参加了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260多人参加了大学本科学历教育,370多人参加了大学专科学历教育。
从我县干部队伍结构和培训情况来看,一是中青年干部比例高。45岁以下达到76.2%,具有求知欲强、接受新知识快的特点,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比较好,对全面建设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干部职工队伍,提高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二是干部知识水平高。大专以上学历达到83.6%,这些干部对教育培训的标准要求高、求新意识强,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拓宽了知识面,提高了发展市场经济和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三是干部受训率高,达到95%以上,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各单位的日常学习和全党全国开展的集中教育。单位日常学习,如“”、“中心理论组”学习等,是干部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更新业务知识的主要途径;全党、全国开展的集中教育,如“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公安部门开展的“三项教育”、组织部门开展的“树组工干部形象”等,是党员干部加强理论素养、提高党性修养、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二是上级部门组织的调训、轮训、挂职培训。这种途径主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主要对象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部分后备干部。这一类型的教育培训,对象范围相对较小,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目的性较强,从调研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受训对象的参训积极性较高,效果也比较好。
三是公务员系列培训。这类教育培训主要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部署,行政学校组织实施,主要对象为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公务员法、计算机技术、行政法规等,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相对固定,受训对象的参训自觉性普遍较高。
四是各部门自行组织的短期培训、讲座、参观(考察)学习活动。这种途径的教育培训按照内容可以分为政治理论方面和专业技术方面两类,政治理论教育方面,如各种内容不同的报告会、专题讲座,到发达地区或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参观学习等;专业技术方面,主要是各种专业或主题的短期培训班等。一般由各单位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对象。这种形式对提高干部的整体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是干部自学教育。调查中发现,我县有60%以上一次性学历较低的中青年干部都参加了职称、职业资格考试、自学考试或其它学历教育。单位对学有所成或取得学历学位者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鼓励干部自学成才。其特点是充分尊重干部学习的自主性,由干部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个人发展方向,自行选择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对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效果相当显著。
一是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等政治理论为主要培训内容。根据调查,这方面的内容目前仍然是党政干部政治学习的重点之一,无论是领导干部的集中培训学习,还是一般干部的集中学习都以这方面的内容为主。
二是以行政管理、计算机、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管理知识培训。这方面的内容主要以国家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为主,如每年由人事部门组织举办的公务员培训班以及今年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培训班、电子政务培训班等。
四是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以岗前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和相关的学历教育为主。如县教育体育局每年举办的教师岗前培训、任职资格培训等,以及各单位有针对性开办的各种学历教育班所培训的内容。
五是基础知识的培训。在干部在职学历教育中,这方面的内容比较多,这对于提高干部基本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财政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县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活动,每年大约50万元左右,平均每人10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培训领导干部。
二是单位行政经费列支。这是目前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主要来源。从全县实际情况来看,各单位并没有建立教育培训经费专项预算制度,大都停留在实报实销的阶段。总体而言,各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基本上能够得到保障,年人均支出约为200元左右。
三是个人支出。在职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费用大部分都由干部个人全部或部分支出。有的单位经费条件较差,无力保证电子政务、公务员微机等级、职业资格培训等一些涉及上岗资格的培训,一般也由干部个人支出这部分培训费用。
一是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正规化。从调研来看,县委、政府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组织部门制订的《**县**—**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全县干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发挥了全局性的指导作用。各单位对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绝大多数单位已经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长远规划和长效机制,把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来抓,周密规划部署和精心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不断改进,知识面不断扩大。各单位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针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要求,深化教育培训内容改革,坚持在“精、实、新”上下功夫。“精”,即培训内容设置精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所设专题反映理论的基本观点,反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核心内容,反映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反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如县委组织开展的“树立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培训活动,在干部中反应很好。“实”,即在教育培训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联系全县和各单位改革发展的工作实际和干部的思想实际,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新”,即不仅注重基本理论的教育培训,还注重对创新理论的教育,及时开辟新的专题,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如各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不断加大对社会公共管理知识、电子政务知识培训力度的举措,较好地适应了政府部门面向国际化的需要。
三是干部教育培训渠道不断拓宽,逐步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认真开展体制内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又对社会化培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党校(行政学校)仍然是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轮训的主阵地。除主要依托县委党校(行政学校)外,部分单位也建立起了一批业余党校(行政学校),这些自行建立的培训机构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近年来,我县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面对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要求,还存在这样那样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些办法和措施,并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单位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单位还停留在一般性的落实上级部门指示要求上,还没有自觉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此外,不少干部不能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干部教育培训的效果不理想。从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作为教育培训的对象,部分干部对目前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满意度较低,其中最突出的是针对政治思想教育方面,认为目前政治思想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仍然停留在传统教育形式。
三是干部教育培训资源不足。调研中部分干部认为,现有的教育培训渠道仍然相对狭窄,教育培训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重点要求作为干部培训主渠道的党校等教育培训单位加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效果。
四是干部教育培训投入少。从调研情况来看,经费问题仍是制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因素。
五是考核工作跟不上。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干部任职资格考核尚不完全配套,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尚未全面形成。
目前,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正处在调整完善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以上问题的存在,很重要的原因是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缺乏活力。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单位还没有真正把干部教育培训摆到重要位置,在干部需求上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忽视现有干部的教育培训,认为干部的教育培训是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的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停留在一般性的落实上级部门指示要求上,缺乏开展干部培训工作的内在动力,不能自觉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此外,个别干部对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学习需要终身坚持还缺乏必要的认识。有的认为理论学习是虚的,学不学与己影响不大,懒得学;有的认为学好不如干好,借口自己工作忙,没空学;有的认为经验就是知识,在本职岗位上干了许多年了,无须学;有的认为自己已接受过正规院校的学历教育,有些理论和知识早已学过,不用学。
二是内容和形式单一。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仍习惯沿用传统的教育培训形式,教学方法依旧是教员在上边讲、学员在下边听的“满堂灌”,教学方式方法不灵活,使干部教育培训与时代要求和干部需求存在差距,以致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出现学员被动学的局面。具体表现“四多四少”:一是综合性培训多,分类专门培训少;二是说教式地传授知识多,互动式教学和现场观摩体验少;三是短期培训多,系统学习少;四是组织安排的多,个人根据实际选择培训内容的少。
三是渠道狭窄。目前我县培训干部主要依靠县委党校,而党校师资力量薄弱,举办干部迫切需要的“城镇化、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基础设施和旅游带动”知识等专题培训难以胜任。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因本地缺乏师资,授课质量不高,专业技术人员普遍缺乏参与的热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因师资匮乏难以举办。
四是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形成。教育培训经费缺乏刚性保障机制,经费投入随意性较强;教育培训经费和机会在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上严重不平衡;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摊教育培训经费的机制还没有形成。
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近几年,虽三令五申强调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并相应地提出一些具体要求,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首先是未形成考核评价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尽管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依据,但培训的效果很难进行评价,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依据和具体的量化标准,具体到干部选拔使用上比较难把握。其次是训用脱节,淡化了干部对训用关系的认识,觉得参训不参训对自己的政治前途影响不大,不参加培训照样当领导,照样干工作。一些后备干部进党校参加教育培训后,长期得不到组织和单位的重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干部教育培训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调研,我们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对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中国是我国的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组成成员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实践者,党员和干部的综合素质、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是执政党执政能力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之外的最直观的体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置于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位置,提出: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要围绕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大规模培训干部。要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要把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明确作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将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到了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高度。
要深入领会《决定》精神,以《决定》精神为指导,加强学习型政党建设,务必树立“学习也是政绩”的理念,切实把学习合格作为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的必要条件之一,实行干部考学、述学制度,使干部做到工作学习化和学习工作化,把学习作为终身任务,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能力体系。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不但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还要树立“教育培训是干部最大的福利”的观念,切实拿出一定的精力和财力,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理论基础、战略思维、世界眼光、党性修养,是现代干部教育培训的目标和要求。干部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必须体现这一要求,围绕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干部教育培训的方法、内容、渠道等方面不断推进创新。
一是教育培训方式要体现时代性。首先,要更新干部教育培训的理念。干部教育培训理念要从知识的传授向能力的培养转变。要着重培养干部的战略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学习的能力、创新的能力等。其次,要改变教育培训的方式。干部教育培训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教师授课层面,开辟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是提高培训效果的内在要求。授课方式要从传统的以教员讲授为主转向教员学员双向互动交流为主,从课堂讲授转向学员自主性学习,从以教员为中心转向以学员为中心,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教员与学员、学员之间的信息共享,经验互补,相互启发,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第三,要创新教育培训方法。要运用“相互交流”、“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思维训练”“自我突破”等教学方法,做到“研讨、考察、实践、调查报告”相结合,让学员在轻松愉快的培训环境中总结经验,发现知识,开发潜能,提高素质。
二是教育培训内容要体现针对性。与时俱进、分类施教是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方面的基本要求。首先,在组班方式上要体现针对性。要针对工作实际,采取按人员结构和知识需求两种分类方法组织班次开展培训。对不同层次的干部要分类别地组织在一起进行集中培训,如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要各组成一个班次培训。同时,要根据干部所需要的同一类知识组成一个班次进行集中培训,如组成“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等不同知识类别的培训班进行培训。其次,培训内容上要体现针对性。如党政机关干部,其工作岗位一般都比较重要,用宏观战略解决中观和微观层次问题的能力,对提高党政干部工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党政机关干部进行培训时不仅要加强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培训,还要加强“五种能力”的提高,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此外,还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因人而宜,因岗而宜,合理设计培训内容。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要突出“提高执政能力”这个重点;对科级干部的培训,要突出“综合素质”这个重点;对后备干部的培训,要突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这个重点;对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非党员干部的培训,要突出“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妇女观的教育”这个重点;对一般干部的培训,要突出“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能力的学习”这个重点。
三是教育培训渠道要体现多样性。干部教育培训的层次性、多样性、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事务的组织机构不是单一的,而只能是多种多样的。必须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围绕降低培训成本和增强培训效果两个目的,采取“请进来与送出去”的培训办法,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实现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整合各种有效资源,以克服县内资金、师资、设施等相对不足,建立社会化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首先,要加强党校建设,发挥好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切实整合培训资源,加大投入,把县委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建设成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基地,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多头培训,节约经费。同时,县委党校可以聘请县外、市外或者区外的专家学者来讲课,引进师资,以及建设远程教育网,运用现代教育培训手段,把党校建设成为教学、科研和咨询“三位一体”的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其次,要借助专家培训干部。要以县内外重大项目为载体,聘请县外专家学者为顾问,让他们在项目建设中边干边培训一批年轻干部,从而使实施项目成为培训干部的又一个重要渠道。第三,要在合作交流中培训干部。要紧紧抓住与沿海发达地区在经济、教育等社会事业合作,尤其要抓住杭州知青联谊的交流机会,组织事业单位管理者和企业家通过挂职、互派回访等方式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第四,要适时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教育活动。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基本规律。当前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就是整体提高党员干部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各部门还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一些如公安部门开展的“三项教育”、组织部门开展的“树组工干部形象”等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统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认识,增强学习自觉性,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改进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
制度建设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一是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战略规划。这方面,中央印发的《2001年——**年全国干部培训规划》、《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明了总的发展方向,今年6月,我县出台了三项政策性文件《**县**-2010年人才建设规划》、《**县人才工作制度》、《**县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对全县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了总体部署,重点是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订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切实抓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由于各单位经济状况的差异,完成干部教育培训任务与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矛盾比较突出。要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的任务,必须加大经费投入。一方面积要极探索县财政、单位、个人“三个一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即: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出一点(50%),单位出一点(30%),个人出一点(20%)。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通过吸引企业捐助、开展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基金”,用于资助党政干部教育培训。
(一)党校短期教育培训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和各类人才的迫切需要,有空间有对象。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创建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需要大规模教育培养干部和各类人员。但是从我们国家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看,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中央组织部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分配计划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教育机构进行脱产学习的学员名额十分有限教育培训。据了解,每年各省由组织部门按计划选送到中央党校学习的干部人数约100人左右,而且选送学习干部的级别不同、班次不同、在校学习的时间也不同。2、一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大中型国有企业没有自己单独的培训机构,或者有培训机构但师资力量、教学设施都和应达到的要求有一定差距。3、在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颁布后,各级各部门党政机关、国有或民营企事业单位十分重视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性非常高,划拨专项经费,设立分管领导和人员专门负责培训工作。各级干部和各类人员希望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迫切需求,为党校开展短期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从近几年培训工作的实践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选送干部参加党校短期教育培训的需求很高,短期教育培训与党校计划内班次不同的是具有系统学习的特点。比如,为不断提高党校系统教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水平,深入贯彻学习和领会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每年在党中央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重要专题研讨班后,中央党校都要举办党校系统教研人员专题研修班,请资深的专家学者授课,反映较好。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定期在中央党校举办质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班,聘请中央党校学者和国家质监总局领导授课,集中对各省局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中铁工程集团公司党委组织下属各公司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河南鹤煤集团党委在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连续举办二期培训班,培训各矿业公司的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还有各级党委组织部组织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宣传部组织的宣传干部培训班,统战部和工商联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妇联组织的妇女干部工作培训班,以及教育系统、地税系统、银行系统等等专题培训班都是党校开展短期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这种成系统学习的培训班特点是:1、参加培训人员情况相对比较整齐,差距较小,教学目标明确;2、参加培训人员有相似和熟悉的工作领域和工作经历,容易相互沟通交流;3、授课、研讨、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针对性强,培训效果好。
针对一个系统的干部和管理人员,结合当前党和国家的有关大政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合参加培训人员学习需要、接受程度和时间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认真设计、安排教学课程和教学活动,是党校短期教育培训工作保证质量的一条重要经验。近年来中央党校按照中央关于党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深化教学改革,为计划内班次学员开设了许多适应不同层次干部和各类人员教育培训的新课程和新专题,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些都为开展短期培训,创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北京及各省重点高校、国家研究机构的优秀专家学者,为开展具有系统性、针对性的培训教学提供了充足的师资力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系统的领导干部有深度、有宽阔视野的国内外形势通报、国家政策解读和情况介绍,成为教学内容的重要补充,对参训人员开阔眼界、了解国情有很大的帮助。
党中央根据“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提出要把政治理论培训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目前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看,党校在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教学方面有着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1、每年党中央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为党校教研人员及时了解党和国家最新的大政方针政策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党校教学部门为计划内教学活动及时进行的教学组织、教学调整和教材编写,都对计划外短期培训的教学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帮助。2、认真贯彻落实、同志对党校工作的指示,使党校教学人员充分认识党校所肩负的重要任务和崇高使命,坚持“党校姓党”的原则,严格党校课堂纪律,从政治上保证党校的教学质量和课堂秩序。3、大批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领导干部学员从基层带来的研究成果,党校在教学改革中开展的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实践,都为教研人员提供了丰富的科研内容和课题,也为计划外短期培训课程带来了丰富的授课内容和题目。
每年由中组部按计划选送进中央党校学习的学员,都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因人数有限、班次有限、课程有限,所以,党校教学人员的授课时间、上课堂次数也是有限的。特别是一些新的科研课题和大量的调研成果,尽管倾注了研究人员的大量心血,但由于党校教学的特殊性,新课题或较为专业的理论课程上课堂是有局限的。比如关于非公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课程就很难上课堂展开讲。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方式,为党校教学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创新培训内容的机会和平台。几年来,许多教师在短期培训班的授课中,通过互动教学,不断完善自己的研究成果,改进和提高了讲课水平,大大提高了党校教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党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中央党校近些年教学硬件设备条件有了很大改观,学员的食宿条件、教学设施和体育活动场所都有了很大改善。同时,党校还培养了一支优秀的后勤服务队伍,凡在党校学习过的学员,对此都有深刻的印象。党校的信息化教学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这些都为党校开展短期教育培训工作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假期和计划内学员学习空当期间,充分利用党校资源开展短期培训,可以起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
可见,短期教育培训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发展党校事业、拓宽培训渠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条例》精神适应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多种办学形式,整合培训资源,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例如可以制定相对长期的教学计划,利用党校系统远程教学设备,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或师资培训班;可以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合作,举办有关技能培训或资格认证的培训班;可以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合作,举办针对某一领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培训班;可以和国家有关部门合作申请国外资助的具有公益性的人才培训项目;可以和国外教育机构共同设计实施有关管理领域的培训计划和培训项目等等。
党校短期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党校工作的一部分,必须按照“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的要求加强管理,逐步推进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目前短期教育培训工作中还存在着整体性计划不够,教学内容针对性和创新性不够,教师参与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对合作办学的管理有待规范等等情况,需要加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是短期教育培训中的重要工作。教学管理应该抓住政治性、系统性、艺术性。1、政治性,主要是指在教学安排、课程设置、师资选用等方面,要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党校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和全面落实党校姓党的原则,把好教学关、管理关。2、系统性,是指在教学安排中,要根据培训班学员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系统的学员,认真设计课程,发挥校内优势与利用校外师资相结合,政治理论课程与相关业务课程相结合,讲课与研讨相结合,在强调“宣传有纪律”的同时,鼓励对现实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3、艺术性,是指授课教师的讲课技巧和课堂效果。计划外短期培训必须注重授课教师的讲课艺术性,吸引学员喜欢听课、愿意听课,使学员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更多学习成果。
党校开展短期教育培训的费用收取和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党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高遵守制度的自觉性,避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做好短期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按照“三从严”的要求,时刻注意维护党校的声誉和形象,坚持政治效益第一。对短期培训班学员要按照党校的规定严格管理,要求学员遵守党校的各项制度规定。对合作办班的单位要严格把关,如果发现有违校纪律和要求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和停止合作,以免有些人利用党校的名义乱招生、乱收费,给党校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
(一)、为提高本院的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院鼓励在职职工可根据自身条件参加不脱产的自学、函授、电大、夜大学习,但继续教育前必须提交个人继续教育申请,报院备案,否则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习期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学习时间,一切费用自理。
(四)、通过自学取得的学历证书统一交院综合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验证费用由本人自理。没有经过验证或验证为虚假学历的,院不承认学历,并对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罚。
(一)、各单位根据人才结构、人才需求,年初元月15日前制定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安全、质量培训等。
(四)、学习培训费用如书本费、车船费、住宿费、培训费等由各分院负担(职称考试、评审、执业资格、工人等级培训除外),但必需经院负责教育培训的部门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五)、院提供一定学习经费,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凡中级职称及以上者,每年每人可报销100元资料费,报销时凭购资料发票及所购资料(必须为外语、计算机或从事的本专业学习资料)。
(一)、奖励对象:由院人事部门组织报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且取得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人事部门报名前,须经院审核同意。
(二)、奖励范围: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奖励专业可作适当调整。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新利体育,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